标题:1958年的“经租房”怎样要回产权
我父亲在和平区有一处1950年购买的私产房,共三层,我是继承人。1958年响应政府号召,拿出其中的一层房屋交给房管局经营出租,每个月房管局返给房主一部分租金,史称“经营出租房”,简称经租房。文革开始,房管局收走全部房契,后来发给新的房产证的时候,证上没有了那一层经租房,变成了公产房至今、请问,针对文革中的这种明显违反宪法的行为,如何按照1954年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条文,要回“经租房”的产权?
我父亲在和平区有一处1950年购买的私产房,共三层,我是继承人。1958年响应政府号召,拿出其中的一层房屋交给房管局经营出租,每个月房管局返给房主一部分租金,史称“经营出租房”,简称经租房。文革开始,房管局收走全部房契,后来发给新的房产证的时候,证上没有了那一层经租房,变成了公产房至今、请问,针对文革中的这种明显违反宪法的行为,如何按照1954年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条文,要回“经租房”的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