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被征收土地补偿金额的回复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津政发【2014】20号)明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不包含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及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和青苗补偿费,且各类用地的征收补偿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不得随意调整。
《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明确:蓟县划分为3个征地区片,区片编号为JX1的区片价为5.2万元/亩,区片编号为JX2的区片价为4.0万元/亩,区片编号为JX3的区片价为2.8万元/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以上相关规定,建议您参照《天津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成果图》核实您所在征地区片的区片编号,以进一步确定您所在征地区片的区片价。
提醒您注意: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一般归安置单位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即归农民自己所有。
2. 关于地上附着物评估标准的回复
地上附着物的评估标准请参考《天津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文件下载地址:http://www.tjzfxxgk.gov.cn/tjep/ConInfoParticular.jsp?id=47030)。
3. 关于被征收土地面积核算的回复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有关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天津市征收土地工作程序》第六项明确: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送达征收土地告知书后3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青苗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调查结果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在征地调查确认中,经反复做工作,被征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农户或地上附着物产权人,逾期仍拒绝在各项调查表中签字盖章确认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请被征地所在乡(镇)、村有关人员见证调查过程并在调查结果表上签字确认;也可以采取照相、摄像等证据保全方式取证,并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作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的依据。
根据以上规定,若您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那么被征收土地的面积应以土地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为准;若您未能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那么被征收土地的面积以相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市观典律师事务所 厉永刚律师
201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