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殷** 提问时间:2016-06-05

标题:交通事故处理问题

本人于2014年4月驾驶小型客车与另一辆中型客车发生事故,双方同等责任,双方车损,对方车上两个乘车人受伤,因为当时对方要求赔偿较高,故一直未进行解决。因为之前交了押金才把车提出来的,所以今年5月,咨询交警大队后如何退还押金,交警说可以联系对方,如果联系不上或者对方不在追究即可退还,最终押金已退还。同时我到了我车所上保险的保险公司,咨询车辆保险的理赔问题,经理赔人员查证,系统中显示,有一份法院的判决书,原告为对方车中的其中一位伤者,被告为保险公司,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相关费用六万九千余元(含交强险和商业险报销),我想咨询一下,

1、判决中的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的协议合同关系,是因为我的车辆为当事车辆才发生的联系,难道他们的诉讼和我没关系吗;

2、保险公司进行相关的赔偿不用经过我们吗,他这样赔偿导致我有好多的费用无法理赔,而且我转年的保费肯定增加啊;

3、还有就是有人说可能法院给我发了传票,我没有收到,所以没有到庭应诉,这种情况能通过什么途径查询是否给我发过传票,有什么记录吗?

4、理论上来说我属于这个诉讼案件的当事一方,我能否查询到此诉讼的相关档案吗?

5、现在保险公司对于车损什么的都不认可物价鉴定中心的定损价格,我该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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