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到底是民事纠纷还是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
本人现年68岁,退休干部。我与2016年4月23日下午在丰年村黄某经营的老年人活动中心,参与麻将游戏,同桌的牌友也是由黄老板组织的,我们并不相识。牌友刘某在牌局结束后,因为小口角要动手打我,我在她扑过来来的时候用手阻拦过她打人的动作并且期间短暂控制过她打人的手,之后牌友刘某就被经营者黄秋菊抱走。但是刘某还是叫嚣着满嘴脏话持续攻击我,甚至举起牌馆的凳子来砸我;我只是闪躲退让,刘某后来也被黄老板拉走。当时我就说这样的情况我们报警吧,他们不置可否。 我就默默离开了。
4月24日黄老板打电话给我说刘某要我赔钱,我觉得他们是在碰瓷讹人,然后我家人就相关事件拨打110报了警。26日刘某通过熟人报丰年派出所,丰年派出所积极出警并口头传唤我,我也一直配合他们的工作。多次传唤之后,5月27日丰年派出所的民警告知我,我涉嫌殴打他人,如果按刘某的要求赔偿她在23日事件受到的伤害,我会面临行政拘留。
丰年派出所在处理整个事件的过程都在偏袒刘某;刘某在派出所扬言派出所有熟人,派出所民警是自己家表哥等言论。我愿意承担我责任内的赔偿责任,但我希望有能够有公正的机构和公平的方案来合理解决此事。
我现在想知道派出所是否有权处理这个事件,还是我们应该走民事诉讼途径,
对方有轻微伤的鉴定报告。我不能确定是否是在4月23日拉扯中造成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