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05-30

标题:与长华里物业公司纠纷

您好,

我是2015年12月在南开区华苑长华里买的二手房,由于原房主家有小孩,新家需放味,所以2016年4月份才搬走,原房主搬家后,做物业交接时,物业公司说原业主已拖欠5年物业费,并说是我将原房主放跑了,并以此要求我缴纳原房主所欠物业费,否则不办理过户。

但实际上原房主在搬家时去物业公司开过搬家的出入证明,所以是得到物业公司许可后搬出小区的。

多次去物业公司协商未果,只能求助党和政府。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6-06-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条规定:“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根据前述规定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二手房买卖前后的物业管理费应分别由原房主及您承担,物业管理企业不应向您主张二手房买卖前原房主欠缴的物业服务费用。

感谢您的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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