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合法居住证明范围的问题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具有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以及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合理确定学校的招生范围和招生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规定:“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到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统筹安排入学。”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市户籍适龄儿童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适龄儿童户籍的户主、合法固定居所的产权所有人或承租人,必须是适龄儿童的父母、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申报居住登记时,自然人申请人应当提供居民身份证、合法居所证明,无居民身份证人员还应提供常住户口所在地居民户口簿和近期证件照片;法人申请人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申请人员名册。申请人员名册应当包括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居住地址等项目,并加盖单位印章。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一)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自有住房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或复印件;
(二)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三)居住在本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的证明;
(四)居住在单位(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副本)复印件及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
(五)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根据前述规定,您的孩子应当依据居民户口簿(包括蓝印户口)、合法固定居所的证明、儿童预防接种证,到所属学区片学校登记入学。如您居住在自有住房的,合法固定居所证明即为您自有住房的不动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如您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您应当提供提供房屋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及《房屋出租治安责任保证书》原件。
2. 关于您是否属于“人户分离”的问题
《市教委关于印发2016年天津市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市户籍的‘人户分离’适龄儿童登记入学,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本着相对就近的原则,根据登记入学人数和学校资源分布情况,统筹安排入学。”
《天津市公安局户口管理有关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寄宿人口是指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到本市非户口登记的地址居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规定:“户籍地派出所民警每周要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本市县其他住址’栏目的变动情况,及时发现界内人户分离人口的现住地址信息,依据变动清单完成寄宿地址追加过录工作。”
根据前述规定,如您具有天津市常住户口而前往天津市非户口登记的地址居住且未办理寄宿人口管理登记的,将视为“人户分离”;根据您所述情况,如您始终居住在户口登记地址,将不视为“人户分离”。
3. 关于您应当如何维护自身的权益的答复
《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五十条规定:“市和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安排符合条件的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的......”
第五十一条规定:“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属区、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规定拒绝接受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入学的......”
根据前述规定,请您根据相关规定核实您的孩子是否确实符合所报名学校的入学条件而学校拒绝接受,如是,您有权向学校所属区、县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反映或通过诉讼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