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02-29

标题:关于二孩产假延长的咨询

张律师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关于二孩产假的问题。我是2015年11月合法顺产生下二胎,按照原计生条例规定请产假98天休至2016年3月,在此期间,新计生条例于2016年1月施行,就这种情况,我认为可以启用“有利追溯”法律适用原则,享受新条例中延长产假三十天的规定,但咨询了市卫计委,他们答复因为我这个是在新规定之前就生了,所以不能享受,且遵循“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不能享受延长三十天的规定。像我这种情况,能否启用“有利追溯”有利于相对人原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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