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6-02-23

标题:北辰区小淀房产被唐山丰润区法院查封

购房人PXX15年10月份,与中介和原房主LXX签订房屋买卖三方合同,房值102万,签订合同时付了房主12万,中介费1万,此时该房屋有抵押贷款55万,而后中介垫资45万,原房主LXX付15万平贷撤抵押,待此房屋过户完毕原房主刘XX拿到钱后归还中介45万。此时该房屋权属清楚、无债权纠纷,可以进行产权转移过户。

15年11月3日购房人PXX与中介和原房主刘XX办理了交房手续,次日PXX开始装修,并于16年1月10日入住。

15年11月10日购房人PXX在工商银行签订了个人住房借款合同,同日北辰房管局办理房屋过户进件登记,银行抵押物进件,并交了首付款27万(交到房管局资金监管中心)、契税、房屋转移登记费以及原房主LXX的个人应缴所得税,且与原房主LXX签订买卖协议,房管局告知15个工作日取房本,过户终结。

15年11月20日房管局电话通知购房人PXX,房屋被唐山丰润区法院查封(因原房主LXX与原告GXX有债务纠纷被起诉,案件标的180万,在保全阶段调查LXX名下财产时发现该房屋,且已处于过户阶段),过户进程中止。

15年11月23日工商银行通知中介因为抵押物(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时间出错无法放款。(抵押时间应为30年,出错了写成20年)解决办法是先把抵押撤掉然后重新做房屋他项权证,但现在房子被查封,无法操作。

目前唐山丰润区法院同意解封房屋,撤掉错的抵押重做新的,以促使银行放款,(放款到房管局资金监管中心),但中介担心如果银行放款到了,唐山市法院不会主张中介的权益45万,会直接把全部房款90万全部划走到指定账户,故中介不配合此事。

问:现在原告GXX敦促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的话,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拍卖房屋)吗?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6-03-0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网友:

您好,根据您的陈述,我们针对您所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根据《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您的陈述,涉案房屋并未完成过户登记手续,即房屋仍然在原房主LXX名下,因原房主LXX与GXX之间的债务纠纷,GXX有权申请保全原房主LXX的财产(未完成过户登记的涉案房屋)。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抵押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分用于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根据您所述情形及所咨询问题,我们认为唐山丰润区法院有权强制执行该涉案房屋。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

2016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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