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规定:“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根据以上规定,除不宜出售的部分情况外,成套公有住房一般均可出售房屋产权。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但成套独用公有住房向承租人出售需满足以下条件: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城镇范围内已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成套独用公有住房可以向承租人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有住房不得出售:(一)房屋使用权存在争议的;(二)非成套或者成套伙用的;(三)属于历史风貌建筑的;(四)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各类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五)已列入房屋征收决定范围的;(六)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七)属于政府代管住房的;(八)国家和本市规定禁止出售的其他情形。购房人应当具有本市非农业常住户籍(含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集体户籍)。外省市驻津办事处在本市的公有住房,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参照本市公有住房出售政策,向承租公有住房的本办事处非本市户籍职工出售。”
直管公产保管自修住房使用单位和单位产住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公有住房出售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直管公产保管自修住房使用单位和单位产住房产权单位出售公有住房时,应当办理《天津市出售公有住房批准书》。直管公产保管自修住房单位售房前应当与市公用公房经营管理处签订《委托售房协议书》,经公用处审核同意后,到市国土房管局办理《批准书》;单位产住房产权单位到所售住房坐落区(县)房管局办理《批准书》。承租人持《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户口簿、承租人身份证,到公有住房所属售房单位提出购房申请,领取并填写《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和《出售公有住房工龄调查表》后交售房单位。售房单位填写《出售公有住房价格评估表》、《个人购买公有住房证明》,并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购房人携带售房单位填写的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到指定银行交纳购房款,同时交纳购房款1%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指定银行收款后代售房单位开具售房发票。售房单位和购房人按照权属登记相关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手续。”
根据以上规定,您可考虑向天津物产国际能源有限公司核实其是否已具备出售成套公有住房的必要条件,并考虑与天津物产国际能源有限公司和/或房管局、房管站协商解决有关事宜。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李东光律师
2016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