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6-01-26

标题:公司伪造假证据

我本人于1986年从《天津市陶瓷厂》调动到原《棉纺一厂》现更名为《天一有限公司》工作。

1987年无故被除名,后一直找不到工作到2008年因找工作的原因到街劳动保障查档案时发现,我本人的档案只有一张职工调查表其它资料全无。后我找到《天一公司》解决给的答复是不管。

从2008年开始,经由法院及街和居委会领导的努力下在2013年7月30日终于《天一公司》把我的全部档案由《天津市陶瓷厂》转入向阳楼街劳动保障中心。由此,我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我从1987年至2013年的个人各项保险及误工损失,各级法院以该企业由政府主导下改制不予受理为由推了出来。

在此我万万没想到的是,向阳楼街劳动保障中心的有关人员,在我本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本人的档案有关材料私自给了《天一公司》作为当庭证据。我随后找到劳服经理查了调档手,结果得知在没有任何调档及查档手续的情况下私自给了《天一公司》。查到今天街劳服还是推三阻四不予解决,在之前我找到向阳楼街书记、主任、区政府信访办及河东区劳动局都是在应付,我个人感觉他们好像都被天一公司和街劳服买通了一样。

老百姓遭受的损失向哪申诉,老百姓遭受的侵害向哪申诉,为此我不明白像这样在政府主导下改制的企业,在改之前所犯的过错,改制后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吗?难道企业就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吗?难怪有许多企业的领导都愿意改制呢!

以上是我个人的遭遇,让大家认识现在什么叫害人,有权的害你是应该的,不害你他能有好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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