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购房人死亡后房屋能否办理权属登记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条规定:“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根据前述规定,在您父亲已通过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付清购房款的前提下,您父亲享有要求开发商交付房屋及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权利,您与您母亲作为您父亲的继承人可继承您父亲享有的债权。在取得您父亲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如您的祖父母及您的兄弟姐妹,如有)及您本人同意并授权的前提下,您母亲可要求开发商办理房屋权属登记。
2.关于直管公产房的问题
《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直管公产住宅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户籍迁出本市的,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亲属,可以向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申请变更承租人......”
第十五条规定:“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核并报市人民政府同意,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可以向承租人出售。
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应当进行房地产市场评估,承租人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出售协议。
出售的直管公产非住宅房屋土地使用权为划拨方式取得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根据前述规定,您父亲去世后,如您主张由您或您母亲购买您父亲享有使用权的直管公产房后,应当先由您或您母亲申请变更承租人,在您或您母亲变更为直管公产房的承租人后,方可由承租人购买直管公产房。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李东光律师
2016年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