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12-25

标题:府上和平开发商未取得准入证即向业主交付商品房

兰律师您好:

新近购房遇到开发商违约相关法律问题向您请教。

新房地址:和平区岳阳道与西安道交口合心园。销售许可证:2011-765-002.

用途:住宅。

商品房销售合同规定开发商交付日期:2015年11月10日

交付日期:2015年12月10通知收房,但开发商无法提供准入证。

问:1,开发商无法提供准入证,遵照天津市格式商品房销售合同第二条,开发商无法在合同期内交房,开发商违约我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问如果先收房其后在追诉开发商违约是否可以?拒绝收房和先收房再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上有什么区别?

3,开发商为逃避违约责任,自行在补充条款第四项第四款中特别注明,准入证与合同交付时间不一致,以准入证下发时间为准,这一补充条款与天津市格式合同条款第二条有冲突,应该遵照那个条款执行?开发商是否还承担违约责任,我是否还能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谢谢!如需要咨询可否留下联系方式?

反 馈

回复律师:兰玉梅 回复时间:2016-04-14 是否超时:

依据天津市行政文件,商品房必须取得准许使用证才可以交付,如果您所在小区的开发商并未取得该证,您可以拒绝收房,并且在约定的交房日期之后根据合同的约定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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