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12-23

标题:小区收房后发现与样板间存在严重差异

尊敬的厉律师:

您好!

我是本市的一名市民,最近新买房子办理了交房手续,我们发现交付的房子与样板间存在严重不同。附件1是售楼处样板间卧室的照片,我们的房子是毛坯交房,因此样板间内的装修和家具都是没有的,但是您可以从附件1中看出来样板间的窗户很大,而附件2中我们收到的实际房子中卧室的窗户只有样板间一半大小,这让我们感到难以接受。另外需要跟您说明的是,从附件1样板间的照片里,您可以放大看,在照片里右侧那扇窗户的下面贴着一张纸条,纸条上写的是“房屋以实物为准”,而交房时,正是这扇贴有纸条的窗户被抹去,换成了水泥墙。目前,样板间已经拆除,我们手里只有一些照片。除了这个纸条,我们的购房合同和其他地方均没有对这个窗户是否存在有过约定。我想请教您,开发商能否就凭在样板间贴过这样一张纸条,而将实际房子中的一整扇窗户私自取消,换成了水泥墙,这属不属于欺诈行为,我们能否起诉开发商违约,还是我们只能自认倒霉,十分感谢您的耐心回答,谢谢!

谢谢!

[附件1]

[附件2]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5-12-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王*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开发商已对样板房作出“房屋以实物为准”的说明,且您在购房前即收到并明确知晓前述说明。因此,开发商设置的样板间可能难以构成开发商对于房屋及相关设施具体、确定的说明和允诺。

结合您介绍的以上情况及上述法律规定,如果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符合项目规划设计文件并通过规划验收等各项验收,则你在现有证据资料的基础上,主张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可能存在一定困难;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

2015年12月25日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