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朱* 提问时间:2015-12-18

标题:暖气不热供热站不管如何维权

您好:我是天津市西青区同盛里6-1-403的住户,本小区位于西青区西青道与104国道交口,供热单位为杨柳青华能供热,2015年12月13日发现房间内暖气片冰凉,室内温度下降,打供热维修电话,过来工人后不予维修,供热站的解释是房间内原铸铁暖气片改为了工艺片,由于我现在居住的房屋为二手房,于2011年初购买并居住,入住前房间已装修完且暖气也已经改完,对于改完暖气片不予维修这一点我并不知情,现在供热站不给维修,室内温度又低,他们供热单位属于国有企业,我打供热办公室的电话,供热办的人说对他们也没有管理权限,请问,我现在要如何处理,在法律上可不可以起诉供热站要求他们维修,难道上一个房主的行为需要我来买单吗?难道平头老百姓真的就一点办法没有了吗?

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5-12-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朱*网民: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0条规定:“在供热期内,居民用热户安装供热设施的卧室、起居室(厅)温度应当不低于18摄氏度,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1条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最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供热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双方约定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用热户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相应的供热采暖费。

2.用热户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天津市集中供热设施管理办法》第9条规定:“用热户不得擅自安装、拆装、改装户内供热设施,影响其他用热户采暖的应恢复原状。”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2条规定:“用热户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其他用热户温度也达不到标准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的;......”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29条规定:“户外供热设施和户内的共用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维修、管理;住宅用热户的户内供热设施由用热户管理,需要更新改造的,更换供热设施的费用由用热户承担。”

根据以上规定,用热户改变房屋结构或者室内供热设施,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应自行承担责任。

3.《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18条规定:“......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建议请您查阅您与原房主签订的购房合同及您与供热单位签订的供热协议具体判断:如因供热单位责任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的,您可主张供热单位依约承担责任;如因原房主责任造成室内温度达不到标准且原房主向您隐瞒该情形的,您可与供热单位协商解决方式,并可考虑向原房主提出承担相关责任与费用的主张。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邓露茸律师

2015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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