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祝** 提问时间:2015-12-10

标题:合同纠纷产权纠纷

产权纠纷

我于2013年与一房地产承建商签定了一份购房合同,签定合同前说明了房子是房东没钱作为工程款抵押给

承建商,签定前,本人要求承建商和我一起多次反复给房东打过电话确认后与承建商签定了购房合同和房款,通电话时是由承建商拨打,我们一家人在场(交付房款时房子刚刚修建)。2015年本人装修新房前房东的弟弟前来了解情况,与房东的弟弟一起和房东通过话确认了事情认可后开始装修(其房东弟弟是房东指定工地负责人)。本人住进新房半年后房东说没交给他钱,没和他签合同,钱叫承建商拿走了,他要收回房子。承建商现躲避债务跑外面去了,给我现在的说法和签合同时是一样。至所以发生这样的事是因为他与房东的矛盾房东故意说事,我现怎么办?现我们一家人想退房不想在他们的三角债务中打闹,我的房款,和装修钱能退不,找哪个退,因为这个钱已作为工程款,是不是哪个收房哪个退?装修钱怎么退,合同上写了发生产权纠纷全部费用双倍退还90天内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5-12-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祝**网民: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鉴于您的描述不太清晰,如房东把房屋抵作工程款,请您核实房东与您签订购房合同后,是否已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如房屋已登记至您的名下,则您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涉及您退出的问题。如房屋尚未登记至您的名下,则您尚未成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此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的相对性,您应要求承建商协助您将房屋变更至您的名下,如承建商不予协助的,您可以要求与承建商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其返还房款并赔偿给您造成的损失。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六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

2015年12月25日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