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朱** 提问时间:2015-12-04

标题:房屋保修期墙体开裂维权问题

律师您好:

我是津南双港新家园香雪苑业主,所购首创集团开开发建设的首创爱这城项目,现小区名香雪苑。房屋于2013年12月31日交房,质保两年。交房后装修入住,2014年4月起,客厅、卧室、卫生间墙体出现裂缝,其中卧室墙为结构承重墙,裂缝宽度已达1mm,一直持续增长。2014年10月起多次向管理的物业维修登记备案,至今杳无音讯。本月31日房屋质量保修即将期满,请问律师,如果我要起诉维权,应该起诉物业还是开发商,起诉材料依据那些法律政策?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5-12-18 是否超时:

尊敬的朱**网民:

您好!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之间存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由于您没有介绍您是否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律师仅从商品房买卖的正常交易途径推定您与开发商签订了《合同》,基于此,您与开发商之间构成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您因所购房屋质保维修事宜起诉的,应将开发商列为该案被告。

  1. 您要求开发商履行维修义务并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3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第33条第4款规定,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选择要求开发商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并赔偿损失的,可依据前述法律依据提起诉讼。特提请您注意开发商的免责条款。

  1. 您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13条第1款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的,可依据前述法律依据提起诉讼。特提请您注意解除《合同》的条件,即须满足“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或“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在具备解除条件的同时,您对房屋现状符合解除《合同》条件负有举证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

2015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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