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关于暖气及暖气费的遗留问题
律师您好: 情况是这样的,我家在嘉陵道街,10多年前我家暖气就一直不够温度,反应多次,供热站也来人测过温度不达标,但是一直没有解决,因为温度不够,就一直没交暖气费。后来暖气线路改造,大概也是10多年前的事情了吧,改为一户一循环,因为不交暖气费,就一直没有开通过。前些年找过几次,说必须要把前些年的费用包括滞纳金全额补缴才能开通,父母上年纪了,我们也不想再纠缠到底因为什么没交暖气费。也认头交一些作为补偿,但是供热站不认可强调必须全额包括滞纳金补缴。 我想走法律程序:有以下几点拿不准想咨询律师 1. 无论是否我们欠暖气费,在法律上供热站知道我们欠费远超2年。从民法角度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是否还有权利追缴我们的欠款?(其实供热站也起诉过其他人,因为我们这片不热是人所共知的,所以唯独不起诉我们,我们希望他们去起诉但是他们不去。) 2.如果第一条成立,那么他们不起诉也不供热,只强调补缴没有法律依据的欠款,是否构成不作为。 3.我们起诉主体应该是谁,是某某供热站还是某某公司。如何能知道我们应该起诉的诉讼主体? 4.应该以何种理由起诉,依据哪个法律哪条哪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