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王* 提问时间:2015-11-30

标题:工作三个月不签合同

本人王*应聘到天津嘉雄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嘉宏达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从事司机兼助理工作。时间是2015年7月27日至2015年10月27日三个月。期间公司一直未予本人签订劳动合同。10月2日本人父亲住院公司法人的儿子(赵晨)用微信通知我离职,不要耽误公司的工作。后在其法人的调解下未离职。10月24日周五本人将为赵晨购买日常零星支付的备用金整理后转赵晨报销,因本人口袋里只剩余6元钱,就两次微信催问赵晨是否应经审批报销时,赵晨回复说“不就一千多元钱,你垫付的600多元我还能懒着不给你,这两天我很忙。然后又说我(王*)不适合和他共事等等话。”本人理解他真是变相说我不合适这个工作。26日周一上班 他母亲说去让我买东西 我说我口袋里没有钱,赵晨还未给我报账时,吴梅说我可以先给你报销625元 但是怕赵晨不高兴等等的话语。故而本人提出不再工作的决定于下午4时回家。当月工资未结清。工作期间赵晨告诉我这个工作实习期未一个月工资2000元。转正后3500元的月工资。河东区仲裁说我不能提供任何有关带有公司公章的文件证据。驳回我的请求。因为公司不是很正规的公司既没有考勤也没有工作证等有没有签订合同,我手里只有两个月的工资转账的银行流水单子。还是赵晨以个人的卡转到我的卡上。先特此申请援助,要求雇主吴梅和赵晨支付本人10月份工资和工作三个月未上保险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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