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薛** 提问时间:2015-11-07

标题:买二手房,前房主私自改过电表,现收到罚款通知

您好,我家去年通过我爱我家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房,昨天收到一份电力局的罚款通知,通知上说2012年我们住的房子的电表私自改动过,需交违约金和罚款,我们和电力局说明新买房的情况,但是电力局说现在电表是我们使用,也需缴纳罚款,现在中介说与他们无关,之前房主也不接电话,这个罚款应该我们承担吗?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5-11-17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天津市供电用电条例》第41条规定:“禁止下列用电行为:......(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四)改变法定用电计量装置的计量准确性,使其少计量或者不计量......供电企业发现上述违法用电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立即中止供电,保护现场,调取和保存证据,依法追缴电费,并报电力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其中以非法占有应交电费为目的构成窃电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第47条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41条规定用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应交电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前述规定,原房主私改电表的行为涉嫌违反行政管理秩序,根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因此,原房主可能需因私改电表行为遭受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因此,如原房主私改电表的行为未连续或者继续,则有可能已超过行政处罚的“发现期”。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您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前述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

2015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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