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5-11-06

标题:收据能否作为劳动关系的证据

我2003年5月3日到用人单位应聘,单位收了我抵押金500元,后2009年又加收了我押金2000元,,至今未与我签订劳动关系,这能否证明用人单位与我存在劳动关系,我怎样维权

反 馈

回复律师:兰玉梅 回复时间:2015-12-17 是否超时:

押金收据无法证明劳动关系存在。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