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李** 提问时间:2015-11-01

标题:农村宅基地申请10年了也不给可以用法律申请吗

律师您好,本人27岁结婚5年了,现在两个孩子。至今和父母住在一起,住房面积一共70多平米,家里9口人,爷爷去年过世了。还有奶奶、爸爸妈妈、妹妹,我妻子,还有两个孩子。眼看孩子就一天一天长大,愁坏家里人了。每天因为住房吵架,还经常要离婚,要不是两个孩子媳妇早就离婚了。日子根本没法过。申请了10年的宅基地就是不给审批。我该怎么办。政府官员不作为。

反 馈

回复律师:邓露茸 回复时间:2015-11-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李**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宅基地申请以“一户一宅”为原则,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您暂未明确您所在村集体所属市区,具体标准暂无法确定。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条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农村村民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或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批准。”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27号)规定:“六、宅基地登记发证应严格落实“一户一宅”的规定,每户宅基地面积标准原则上应严格按照《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各村实际人均耕地情况具体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4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66条规定:“......村民在城市发展控制区以外地区自建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应当统一规划建设;没有条件的,且本村人均耕地面积不足六百六十七平方米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七平方米;本村人均耕地面积在六百六十七平方米以上的,每户用地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根据以上规定,宅基地申请以“一户一宅”为原则,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您暂未明确您所在村集体所属市区,具体标准暂无法确定。请您根据您所在村集体所属市区相关标准,结合您所属农户拥有使用权的宅基地面积,以核实宅基地面积是否符合要求。

2.如您确实满足分户建房要求,您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64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申请宅基地:(一)确实需要分户建房,且原宅基地面积分户后低于一户宅基地标准的;......”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14〕27号)规定:“六、......属于‘一户多宅’的,原则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确实满足分户建房要求的,您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您可向公安部门户籍主管单位咨询有关‘户’的认定问题。

3.宅基地的申请流程

《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六)条规定:“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天津市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款,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向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核发建设用地批准书,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行政不作为的权利救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第9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如您未能取得宅基地系因“政府官员不作为”所致,您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申请行政复议。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邓露茸律师

2015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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