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于** 提问时间:2015-09-07

标题:开发商新房交付使用没有合法手续房屋出现质量问题

我在宁河县芦台镇龙胤溪园买了一套房,开发商交钥匙时没有《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交付使用证》、《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天津市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包括很重要安全设施不完善例如消防设不能使用等系列问题情况下,开发商通知业主办理入住交接手续,时间在2015年1月份。而且对房屋法律意识淡薄的业主们大部分已经办理入住使用。在存在这样的安全隐患下,并且我家房屋屋顶不平相差4厘米,多次找到开发商只说给修,我问维修队说只保五年,后来又去找开发商要质量保证书时,开发商态度恶劣逃避责任,当我问到建委有关人士却不清楚此事说证件问题不归我们管,在没有验收取证情况下就开始交付使用,是否存在渎职行为。请问我现在该怎么办?

反 馈

回复律师:兰玉梅 回复时间:2015-12-17 是否超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规定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修复费用和修复期间造成的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您应当要求开发商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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