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w********* 提问时间:2015-08-25

标题:行政案发现对方伪造证据,进行申诉受具体年限限制吗?

您好!2009年判决的行政案,今年发现当年对方当事人提交给法庭的证据系伪造,请问这种情况我们是可以行政申诉吗?具体怎样操作?请给与较详细解答。如果申诉律师费用如何收取?有没有法律援助?

反 馈

回复律师:韩士队 回复时间:2015-08-29 是否超时: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三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年内申请再审。
从本条可以看出,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有规定的,但是申诉是没有的。
同时,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也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所以,当2年的再审期限后,当事人仍然可以申诉,检察院仍然可以抗诉,人民法院仍然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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