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先生: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解答如下:
1.关于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根据前述规定及您的相关描述,您有权要求公司向您支付工作第二个月到第十二个月的二倍工资(但需扣除用人单位已向您支付的该期间内的工资)。同时,基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中属于法定赔偿金的部分,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关于仲裁时效的规定,即您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请求受法律保护的仲裁时效期间为您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1年届满之次日起算1年内。考虑到您是2013年10月份入职,若您拟向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主张,建议您尽快采取相应措施(如与单位进行协商并保留相关主张的证据,或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否则可能面临着已过仲裁时效的法律风险。
2.关于补齐第一年工作期间社会保险的分析
2.1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2.2社会保险费缴纳违法行为管理部门:用工所在地联合执法办公室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受理举报投诉相关事宜的通知》第1条规定,联合执法办公室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坐落在本行政区域内(即用工所在地)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2.3受理举报投诉时效:2年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社会保险缴费联合执法办公室受理举报投诉相关事宜的通知》第2条规定,受理举报投诉的时效为,自社会保险缴费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2年内,公民、法人或有关组织可以举报投诉,超过2年的,联合执法办不再受理。违法行为属于连续或持续状态的,举报投诉的时效从违法行为终了时开始计算。
根据前述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您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联合执法办公室举报投诉,但是否能够为您补齐上一年的社会保险费,需社会保险部门就您具体情况进行审核,建议您就是否能够补缴咨询社会保险部门。
3.关于您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效力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依据前述规定及您的描述,您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且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上盖章后,劳动合同即生效。您有权持有一份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4.关于加班倒休的分析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依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与您协商后可以安排您加班。用人单位在正常工作日或法定节假日安排您加班的的,不可以安排倒休代替加班费的给付;但用人单位在休息日安排您加班的,应首先安排您补休,如果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支付您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5.关于规章制度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根据前述规定,规章制度的制定及实施需符合以下条件:
(1)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用人单位制定涉及员工切身利益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决定重大事项,应经过以下两个步骤:
第一步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
第二步是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一般来说,用人单位建立工会的,与工会协商;没有建立工会的,与职工代表协商。在充分听取意见,经过民主程序后,由用人单位确定。
(2)规章制度的告知程序
要让劳动者遵守执行规章制度,就应该告知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应当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告知的方式有多种:
A公告栏张贴告示;
B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发给员工;
C向每位员工发放规章制度;
D通过培训、考卷的形式告知。
(3)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既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要合理,符合社会道德。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若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作出修改完善。
《劳动合同法》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基于您描述的过于简单,您所在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还需要结合您所在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及具体内容作进一步判断。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