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薛** 提问时间:2015-08-06

标题:天津宁河芦台镇运河家园的还迁房六年多都没有修好

本人父亲名下有一套位于宁河县芦台镇运河家园的还迁房,从09年就发现问题承重梁开裂,到现在还有给修,在这期间,又发现房屋好多地方漏雨,包括屋顶,阳台,卧室,厨房风道等。现在开发商不管修了,宁河县建委又不管,我们想起诉,看看有没有擅长打这种公司的律师可以联系我们,希望能得到各位律师的帮助,先在这里求求大家了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5-08-07 是否超时:

尊敬的薛**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房屋保修义务承担的问题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

商品住宅的保修期限不得低于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出具的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期的存续期;存续期少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的,保修期不得低于《规定》中确定的最低保修期限。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建设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5年。

建议您查阅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协议等,明确保修期限。如相关部位仍在保修期限内的,您有权就房屋质量问题要求开发商进行维修。

2.维修责任主体拒绝或怠于履行维修义务时的权利救济问题

您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协商商品房的质量保修事宜,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拒绝或怠于履行质量保修义务,根据《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购房人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因商品房发生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购房人提出要求的,由以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因商品房设计、质量和配套等问题发生的争议,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根据以上规定,您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张处理商品房质量问题,您亦可按照您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的购房合同/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解决纠纷。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李东光律师

201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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