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郭**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订单减少导致停工停产的,如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向劳动者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方可与劳动者就工资标准调整展开协商。
该条系针对您第1个问题作出回答。
二、关于加班补休及用人单位是否可以要求加班的问题
1.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需事先与工会、劳动者协商,且加班时间有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2.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无需与工会、劳动者协商、且加班时间无限制的例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无《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及《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方可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或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不得以安排补休代替加班费的给付;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加班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加班费。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加班加点的,应按以下规定支付工资。
(一)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本人小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
(二)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三)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根据上述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方需安排劳动者补休,如仅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则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根据您所述的情况,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就延长劳动时间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不得以之前安排了休息为由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同时针对您第8个问题,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如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夏天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冬天的加班时间安排补休问题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执行,但冬天每月加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企业未与劳动者就延长劳动时间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夏天安排了休息为由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该条系针对您第2个、第3个、第4个、第7个、第8个问题作出回答。
三、关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扣减工资的问题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三条规定:“《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5)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根据前述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延长劳动时间,用人单位无权以此为由扣减劳动报酬。即便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明确规定劳动者拒绝加班即可扣减工资的,也属于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此类规定无效。
该条系针对您第5个问题作出回答。
四、关于用人单位能否以劳动者拒绝加班为由扣除“全勤奖”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根据前述规定,请您核实您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关“全勤奖”的具体约定。若用人单位与您约定的“全勤奖”定义为超时加班奖,您未按用人单位的要求加班,则用人单位有权不予发放该项奖金。如果用人单位与您约定的“全勤奖”是指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未出现任何迟到、早退、请假、旷工的就可以发放“全勤奖”,而您未迟到、早退、请假、旷工,仅仅是拒绝加班,则用人单位无权不予发放“全勤奖”。
该条系针对您第6个问题作出回答。
五、关于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条件及补偿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根据前述规定,劳动者如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劳动者具有“重大过错”,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该条系针对您第9个问题作出回答。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5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