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马*网民: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双倍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鉴于您与公司签订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可能被认定为属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在公司不被认定为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公司无需向您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您对情况的描述,您可以依据您的工作年限,有权向公司要求相应的经济补偿金(两个月的工资)。
3.关于公司不办理退工及失业登记的分析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2014年修订)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鉴于您已经与公司协商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公司应在15日内为您办理失业登记等相关事项。因此,公司故意不帮您办理退工、失业手续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5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