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崔* 提问时间:2015-07-21

标题:取暖费应该谁来付?

我2015年5月份买的二手房,交房时还特意让中介去查询暖气费是否欠费(中介合同中规定的职责之一),中介告诉我不欠,于是完成了交房手续,结果现在发现该房欠了13-14年度和14-15年度两年的取暖费,供暖公司不让我交新年度的供暖费。(备注:这套房子在这两年中还在2015年1月交易过一次,所以拖欠的两年的取暖费说不清是由前房主负责还是前前房主负责。)

现在我应该是向卖房人追讨两年的暖气欠款,还是应该让供暖公司去找前房主和前前房主要钱去?还是找中介索赔中介服务合同未履行协助查验房屋及设施的问题?哪个方案好一些,胜算大一些?怎样才能保障我合法的交费供暖权益。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5-12-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崔*网友:

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建议您首先核实您与前房主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是否对缴纳取暖费有相关约定,有约定的从约定。
  2. 无约定的,依据天津市相关规定办理,具体如下:

《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第18条第1、2款规定,供热单位与用热户应当依法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示范文本由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用热户发生变更的,用热户应当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天津市供热采暖收费管理办法》第14条规定,用热户变动时,现用热户与原用热户需共同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重新签订供用热合同,如有欠费原用热户应予补齐。

根据上述规定及您的介绍,建议您积极联系前房主及前前房主,且三方应共同去供暖公司办理变更手续,欠缴取暖费应由前房主、前前房主予以补齐。至于前房主、前前房主之间如何分担欠费,取决于房屋权属登记、实际用热户等情况。

  1. 关于中介公司未履行查询义务的责任

据您介绍,中介公司应查询取暖费缴纳情况是《中介服务合同》中约定的中介公司所负义务,基于此约定,您可依据《中介服务合同》主张中介公司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特别提示:

提请您注意的是,中介公司违反《中介服务合同》未履行查询义务的行为与前房主、前前房主违反《供用热合同》欠缴取暖费的行为分属不同合同关系,您应分别主张相关权益。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

2015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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