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5-07-21

标题:身份证丢失,被盗用办理信用卡及抵押贷款

本人于2011年7月丢失身份证,2011年8月1号挂失补办身份证,并登报声明作废,但在2012年9月份陆陆续续有银行人员找到我户籍所在地址,因我工作已经不在户籍所在地居住,银行人员找到我父母,并得到我现在的电话,找我催还欠款,但我本人并没有办理信用卡及抵达贷款,而这些信用的不良记录已经显示在我的个人征信上,经过几年与银行之间的沟通,已经将信用卡不良记录消掉,但还有一笔与平安保险(原深圳发展银行)、光大银行三方的抵押担保贷款,至今仍未消掉。

事发后也拨打过110报案,但警察告诉我,我本身没有经济损失,不予立案侦查,多次报案都是这样一个结果。这笔贷款是三方贷款,是由平安保险担保,光大银行放款,由于逾期时间过长,平安保险已经将欠款按担保协议归还光大银行,而到现在平安一直在找我,让我归还欠款。征信上的不良记录现在没有办法消除掉,因为是三方,我找光大银行,光大银行的负责人跟我说,我不欠他们钱,我也没有权利让光大银行消掉我的个人不良记录,而多次找到平安保险,同样是不配合处理,我问现在平安的负责人,之前做过这笔抵押贷款的业务员,早就辞职不干了,找不到人了。到现在平安银行已经委托律师起诉我,而且还要我去参加法院开庭。

请问张律师,之前有过的不良记录对我的个人征信有没有影响,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面对这样的事情,我该怎么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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