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郭** 提问时间:2015-07-15

标题:倒休是否有时限。是否可以以年度为单位先休息再加班

一个每天八小时的全日制企业在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下,加班可不可以以季度甚至年度计算。(例如夏天休息冬天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以下是我自己的想法,您给分析一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以及 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68条。规定,是不是企业在没有经过审批的情况下不能实行年度计算加班总时。并且在 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中第70 71条我的理解是应先加班在进行安排倒休并且应当安排准确时间进行补休而且是在协商的情况下。如协商不成,例如没有安排准确的补休时间或者是前条所述情况,夏天进行休息而冬天加班是不是可以拒绝加班或索要双倍工资。以我的理解 夏天公司订单在不可预料的减少的情况下公司安排放假。根据天津市工资发放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支付我们基本工资。冬天订单增长需要加班时应明确说明补休时间,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而所谓的补休也不应该是夏天的休假时间更甚至延伸到下一年当中去。并且是标准工时的企业。

我希望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因为问题普遍存在。我希望以文字的方式给我一个详细而明确的回复。以解决我的全部疑问。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5-07-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郭**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班能否以季度或年度计算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实行八小时工作制(即标准工时制度)的全日制企业延长工作时间不能以季度或年度累计计算。

二、关于加班补休的问题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0条规定:“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有下列特殊情形和紧急任务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资财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必须利用法定节日或公休假日的停产期间进行设备检修、保养的;(四)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或者完成上级在国家计划外安排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以及商业、供销企业在旺季完成收购、运输、加工农副产品紧急任务的。”

根据上述规定,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延长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根据您所述的情况,如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企业在夏天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就冬天的加班时间安排补休问题达成一致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执行,但冬天每月加班时间最多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企业未与劳动者就延长劳动时间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在夏天安排了休息为由要求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

三、关于延长工时的报酬支付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根据该条规定,如在工作日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倍报酬;休息日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倍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3倍的报酬。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就休息日安排加班的补休日期协商一致的,可不予支付相应报酬,但法定节假日及工作日安排加班的,无法通过补休的方式拒绝支付相应报酬。

四、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问题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调整其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根据该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夏天因订单减少导致停工停产的,如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应向劳动者正常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方可与劳动者就工资标准调整展开协商。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5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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