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倒休是否有时限。是否可以以年度为单位先休息再加班
一个每天八小时的全日制企业在没有相关部门的审核批准下,加班可不可以以季度甚至年度计算。(例如夏天休息冬天加班且不支付加班费)以下是我自己的想法,您给分析一下我的理解是否正确。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以及 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第68条。规定,是不是企业在没有经过审批的情况下不能实行年度计算加班总时。并且在 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中第70 71条我的理解是应先加班在进行安排倒休并且应当安排准确时间进行补休而且是在协商的情况下。如协商不成,例如没有安排准确的补休时间或者是前条所述情况,夏天进行休息而冬天加班是不是可以拒绝加班或索要双倍工资。以我的理解 夏天公司订单在不可预料的减少的情况下公司安排放假。根据天津市工资发放条例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支付我们基本工资。冬天订单增长需要加班时应明确说明补休时间,不能补休的应支付双倍工资。而所谓的补休也不应该是夏天的休假时间更甚至延伸到下一年当中去。并且是标准工时的企业。
我希望能够得到充分的重视。因为问题普遍存在。并且我不希望接到电话问询的方式因为我的阐述还算清晰,我希望以文字的方式给我一个明确的回复。谢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