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孙* 提问时间:2015-07-01

标题:在公司工作11年 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

尊敬的崔律师您好:

我本人于2015年1月23日入职公司;在公司兢兢业业11年 之前一直不太了解社会保险与公积金事项;直到2015年的4月份才得知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与公积金;(11年当中个人缴费一直在扣)但是到社保局查询;显示2011年11月才开始缴纳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管理中心显示2014年6月开始缴纳明细;我想找公司要回这笔费用;请问崔律师我这件事要怎么办;恳请崔律师百忙中解答下该问题!万分感谢 为盼!

反 馈

回复律师: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5-07-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孙*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社会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所在公司有义务为您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0修正)第四条规定,“本条例规定为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包括下列范围:(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经济组织;(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四)外国及港、澳、台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本市代表机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若您所在公司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应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单位范畴的,则公司有义务为您缴纳住房公积金。

三、关于法律责任及解决途径

3.1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及解决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您先与公司协商解决社会保险费未缴纳的赔偿或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您可以向相关社保征收机构反映该情况。

3.2公司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及解决途径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职工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建议您首先核实您所在公司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若属于,建议您与公司协商解决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赔偿或补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您可以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者其他主管单位反映该情况。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5年7月20日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