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武** 提问时间:2015-06-16

标题:地下车位开发商单方违约

您好,特此来咨询下相关法律:小区地下车位负一楼和负二楼共两层,2013年9月18日在小区举办的车位销售大会上,因为车位建设中,没完工,故通过车位展示图选中,当时原价19.1W,由于现金付清,优惠1W,共18.1W购得,签署协议,但是无产权,协议很简单,只是描述所购买了使用权,等同房屋年限,计划于2014年7月1日交付,而实际情况是,2015年2月左右才逐渐给小区业主交付,目前为止我的仍未办理手续收车位,现在情况如下,实际车位与当初选购时所展示的严重不符,车位前面的楼道通道封死,没有门,当时展示有通道可以直达楼梯间;另外车位前面增加了三个车位,使车位前的进入过道变窄,不易停车;车位后面增加一排当初展示图中没有的围墙,空间压抑,多次找开发商洽谈,给出要么退还我本金,要么我更换车位,但是得补交差价,问题是,现在没有一个比我所买的便宜的,说我所买的是负一价位最低的,我不同意,认为纯粹开发商单方违约,要求赔偿本金+两年的利息,或者更换车位,但是不会补交差价,开发商不同意,只同意退本金或换车位,补差价,另外,车位没有产权证,有人说属于人防车位,能买吗?该如何维权?非常感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5-07-23 是否超时:

尊敬的武**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性质及效力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所有权的权利内容包含“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而根据您的情况介绍,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约定,您购买的“标的”为“车位使用权”,而非“车位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根据以上,您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约定购买车位使用权的合同实质为“车位租赁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根据以上,开发商有权通过出租的的方式对车位进行处分。

综上,您与开发商就车位使用权签订的协议性质为“车位租赁合同”,且合同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无效合同的情形,系有效合同。

2.关于如何维权的回复

2.1您可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且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您有权要求以开发商延期向您交付车位、且在您合理催告后仍未交付车位为由,要求解除协议,同时就您遭受的损失要求开发商承担赔偿责任。

2.2您可主张继续履行协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以上规定,您可以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如未在约定期限内交付车位或拟交付的车位不符合合同约定)为由,要求开发商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车位),并就您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5年7月23日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