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郭** 提问时间:2015-06-15

标题:房屋买卖合同有瑕疵,卖方不退定金

为解决85岁高龄母亲的生活问题,6月10日在河北区增产道岚海地产,签订了购买河东区瑞金里4号楼2门105买卖合同,6月11日知晓小院不计入建筑面积。

1.将不应计算建筑面积的小院按建筑面积卖给了我。2.房主自建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3.减去小院的面积,购买单价严重背离市场价格。

几天来与中介和房主协商退回定金和中介费,无果

6月14日报了110,二位警官指出合同有瑕疵。

我是一位单身母亲,上有老,下有小,短短的3-4天,叄万捌千柒佰元就打了水漂吗?

您能帮我主持正义吗?我是在不知道小院面积不算建筑面积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反 馈

回复律师:李惠 回复时间:2015-07-13 是否超时:

您好:

感谢您对北方网和本律师的信任,根据您所表述的内容,就有关问题初步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规定,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如您认为您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存在上述问题,可通过向法院诉讼的方式要求撤销合同,但同时需要提示您的是,根据《合同法》第5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以上意见,供您参考。如有其它疑惑之处,可进一步咨询。再次感谢您的咨询!

天津张盈律师事务所 李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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