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5-06-01

标题:售楼沙盘与实际建设不符是否可以维权?

我于2014年12月在津南首创城售楼处购买一期商品房(期房),当时销售人员为我讲解沙盘以沙盘为对照销售楼盘并未向我出示任何其它有效信息,我以沙盘为参照购买了住房。在售楼现场沙盘显示22号楼与23号楼之间有一排停车位,其余为绿化以及一条行车道。到现在临近交房,发现建设后22号楼与23号楼之间建有2排停车位,大概在40个停车位左右,形成了停车场,车辆停放后已经紧挨入户门,对出行有所影响。并且对居住业主形成了噪音、尘土以及部分隐私的影响。后经上网查询得知,此项目规划设计中停车位的设计早在2013年就有,但是在沙盘显示中、以及售楼过程中没有任何的体现,隐瞒了必要的事实,误导了消费。请问如上所述,开发商、售楼处是否形成了欺骗?我是否可以一次为依据维权?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按照沙盘展示进行建设?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反 馈

回复律师:宋倩 回复时间:2015-07-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

您好,

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有关沙盘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需看沙盘上面是否出现“仅供参考”的字眼,同时还需结合其他证据,如售房书面广告等佐证。您可以与开发商就该问题进行协商。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允公律师事务所 实习律师宋倩

2015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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