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延期交房违约金被开发商私扣直接转为12年的物业费
2010年底购买开发区香螺湾滨海国贸的酒店式公寓住房一套,开发商最终于2014年3月陆续开始交房,延期交房一年半有余。 按照合同约定,开发商本应偿付的违约金却被单方面扣除,抵偿未来的物业管理费和采暖费(约12年)。 在业主未同意并签署上述抵偿办法之前,开发商不允许业主看房和办理验房、收房手续,但单方面物业费、采暖费等费用却照常计算和扣除。 现如今又通知业主还要另外向开发商缴纳房本实际的丈量面积与合同面积之间的差异导致的差额房款,且亦不允许从本应支付给业主的违约金中扣除。 诉求:支付违约金及其利息并且从支付违约金日起起算物业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