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5-05-26

标题:房屋质量问题,开发商逼迫业主签署不平等条约

我购买的房屋供暖期内墙面多处出现裂缝和空鼓。通过向建委相关部门专业人员的咨询,该问题是由于温度变化造成的,属于开发商的责任。由于在质保期内,我们通过物业多次向开发商反映,要求维修并赔偿破坏的壁纸。开发商拒不与我们进行沟通。不得以我们向该项目的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相关部门给我们的协商结果是赔偿3000元钱,由我们自己进行维修和补贴壁纸,我们同意了。在领取维修费用的时候,开发商出尔反尔,要求我们同意领取此次维修的费用及赔偿款后,以后房屋出现任何问题开发商都不再负责。我们认为这明显属于霸王条约,原投诉之处再有问题,应由我们自行承担,但其他问题应根据谁的责任谁承担的原则进行解决。我们再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后,一直没有得到回复。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5-06-03 是否超时:

尊敬的陈*网民:

您好!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房屋修复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销售商品住宅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根据《商品住宅实行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第三十三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就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等内容做出约定。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不可抗力或者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承担责任。”

根据您所述的情形,房屋出现裂缝和空鼓,并且在质保期内,这种情况下应找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房屋的质量保修责任,开发商拒绝修复的,您可以在自费修复后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

二、是否签订维修协议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协议应由双方自愿订立,如果恁不同意协议内容,您可以拒绝签订协议。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5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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