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刘* 提问时间:2015-05-22

标题:原单位拖扣押金

我女朋友原单位违反劳动法每月扣押金,并且以不签《押金书》就无法签劳动合同的名义签扣押金书,现在我女朋友已经辞职,但是原单位并不返还押金,已经申请劳动仲裁,但一直不返还押金,还要反诉我女朋友,请问我该怎么办?

反 馈

回复律师: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5-05-29 是否超时:

尊敬的刘*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据此,用人单位不得以无法签劳动合同为由随意克扣押金。

如您所述,如果您已经申请仲裁,那么只要根据法律规定,准备好相应的证据材料主张您的权利就行。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的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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