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许** 提问时间:2015-05-20

标题:以欺骗的手段让员工签自动离职合同,合同是否生效

律师您好

我要咨询您一个劳动纠纷.我们单位天津富邦电动车有限公司隶属于天津富士达集团,12014年11月我公司法人工伤死亡。公司解散善后工作由富士达集团处理资金,货物,资产有富士达接管我一直坚守到公司善后事情处理完毕,当时集团说给我们安排工作。马上就到春节了年终奖,也一起给到集团后先要签字离职在发年终奖。因为我在富邦公司10多年了,也相信了集团的说法就签了。但最后宣布人员去向时把我和另一位同事没有安排,其他的都安排了。对我们两个说暂时没有适合我们的岗位回家听消息。到现在快三个月了保险没有给我上。变性辞退了。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以欺诈的手段骗我们签了离职。如果只有一个证人愿意给我作证可以吗?其他给分配了工作的也没有离开富士达集团以为这个原因也不可能给我作证,还拍打击报复.我5月17号有联系了集团负责我们单位善后工作的人回答是安排不了.我能不能要回我的补偿或者要求集团给我安排对口工作。

反 馈

回复律师: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5-06-25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 关于您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据您在材料中介绍,公司属于提前解散。基于此种情形,您与天津富邦电动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终止。

2.关于劳动关系终止后,您能享有的相关权益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享有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参照上述分析。

3.关于集团是否应为您安排对口工作问题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您与公司已经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如果您希望与集团再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应当首先签订《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的签订应当基于集团与您的自愿为前提。因此,有关新工作岗位的事宜建议您与集团协商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5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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