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解除劳动合同
您好!我是一名国企的员工,合同是无固定期合同,单位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国家规定企业对于我解除劳动合同有何补偿?我于1994年单位内部下岗,关系一直保持到现在,请问企业是否该给我生活费?为什么企业给别的员工而不给我?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您好!我是一名国企的员工,合同是无固定期合同,单位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国家规定企业对于我解除劳动合同有何补偿?我于1994年单位内部下岗,关系一直保持到现在,请问企业是否该给我生活费?为什么企业给别的员工而不给我?请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尊敬的刘*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劳动合同解除补偿问题
1.劳动合同解除的类型
1.1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2无过失性辞退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3经济性裁员
《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4协商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经平等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意见的,且用人单位先提起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属于前述1.2、1.3或1.4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3.经济补偿金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4.用人单位违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规定,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综上,企业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给员工的补偿或赔偿需要根据您遇到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
二、关于内部下岗的待遇问题
内部下岗的待遇需要看您和企业间当时是否就待遇问题进行约定,如果有约定,那么按照双方约定享受待遇。
另1999年2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颁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要求“坚决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并提出具体意见: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继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仍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等条件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统筹安排,应当安排下岗的职工,要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保障其基本生活。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5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