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冯** 提问时间:2015-05-18

标题:老实人怎么进行维权以维护自已的利益

1、1994年单位分房,我分到了位于南口路春光街5排3号的平房。

2、前房主是单位同事,姓董,他在居住期间,在平房前面私搭了一个有7平米的违建。

3、本人是一外地人,独自一人分配到天津上班,老实本分,规规矩矩。

以上是背景,以下是事情的具体经过,到今天我还历历在目:

分房后,本人并没急于居住,所以还一直住在单位单身宿舍,迟迟未办房屋交接。

有一天,姓董的前房主找到我,可怜兮兮地跟我说,他家里住房困难,能不能让他老爷子在违建里住一段时间,并声明只要我需要,他随时给我腾房。本人本着助人为乐的宗旨,根本没想到他的居心叵测,很痛快地答应了他。并抽时间与他办理了房屋交接(想想当时就是没经验,对人对事都没有充分的了解与防备)。

直到1996年吧,我要结婚,说需要他给腾房时,此人一反前说,说根本就没答应我给我这间房,我说你盖房花钱了,我可以给你部分钱做为补偿,他张口就要5万,95年5万是个什么概念,我一个月工资也就200块钱。为此我请了几个说和人,但此人就是一幅无赖相,就是不腾房,还凶相毕露地跟我要动武,现在我才知道他就是当下网络上流行说的垃圾人。

随后没多少时间我就搬走了,此事一直搁置到当前。

我只知道我本人的权利肯定受到了伤害,但又不知道怎么维权,因此想问问,像这种事情,法院会管吗?

如果管,我怎么进行诉讼?

法律会不会提供援助?

热切期盼您的回复。可进行电话交流。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5-07-22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冯**: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违法建筑及解决途径

违法建筑,是指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及超过规划许可期限未拆除的临时建筑物和构筑物,包括城市、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和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筑。

据您所述“前房主是单位同事,姓董,他在居住期间,在平房前面私搭了一个有7平米的违建”,若该7平米房屋(以下简称“搭建房屋”)确属违法建筑的,您可以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前房主私自搭建违法建筑的行为。

2.关于以诉讼方式解决搭建房屋权属的答复及风险提示

由于您在案情介绍中没有说明,前房主父亲是仅在搭建房屋中居住,还是同时占有了单位给您的分房,以下就不同情形予以答复:

2.1仅占有搭建房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据此,在搭建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论是您亦或前房主,对搭建房屋都不能享有合法权益,法律对此不予保护。您虽享有向搭建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基于上述原因,案件存在败诉的诉讼风险。

2.1同时占有搭建房屋、单位分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据此,您可就单位分房被前房主侵占这一事实向单位分房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关于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

公民可以就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据此,相关法律规定对援助对象及援助情形是有明确规定的,若您的情况属于上述规定范围的,您可以向相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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