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谷* 提问时间:2015-05-16

标题:工地干活不给结算工资

朱律师:你好

我父亲在东丽区某工地上班接近2个月,工地不发放工资,而且也不易预支生活费用,导致我父亲等人不愿意在此上班,现我父亲等8人欲结工资(30000多元血汗钱)回家,但是老板不给结算工资,请问现在我们如何通过合法渠道讨回薪资,请给于援助,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5-06-19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明确您与工地之间的法律关系

1.1劳动关系

1.1.1劳动关系的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包括以下六个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由于您介绍的情况过于简单,我们建议您参考以下三方面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1)您除了向工地提供劳动之外,是否还要接受工地的日常管理,例如: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

(2)您与工地约定的工资报酬中是否包括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等项目;

(3)您与工地是否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

综上,只有当发生实际用工、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工资组成符合相关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定形式等条件均具备时才能认定您与工地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1.1.2基于劳动关系,您向工地主张支付拖欠工资的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只要在用人单位的安排下按照约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您就有权要求按劳动取得报酬。

1.1.3基于劳动关系,您可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因劳动报酬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因此,您与该工地的拖欠工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建议您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为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1.2劳务关系

1.2.1劳务关系的确定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不是《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而是《合同法》。

1.2.2基于劳务关系,您向工地主张支付拖欠劳务报酬的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您可以要求工地支付其拖欠的相应劳务报酬。

1.2.3基于劳务关系,您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据此,您可向劳务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解决方式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若您打算采取调解方式解决该纠纷,您可以去该用人单位所在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调解组织或者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调解。此外,您还可以去用人单位当地的劳动行政部门去进行投诉。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5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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