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5-04-15

标题:失业金申领时效问题

我哺乳期公司给发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电子版扫描件,我准备仲裁申请赔偿。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里的15日该从哪天算起?是单位发解除通知书那天,还是我收到通知书那天,还是单位停社保那天,或是仲裁结束正式办理手续那天?指工作日还是包含节假日?

反 馈

回复律师:刘蕊 回复时间:2015-04-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天津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失业人员名单告知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将解除事宜告知劳动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自用人单位将解除通知书送达劳动者时生效。据此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未明确说明劳动关系将于何时解除的情况下,15日的起算点系您收到公司向您发送的解除劳动通知之日起算,且包括节假日。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刘蕊律师

201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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