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吴** 提问时间:2015-04-14

标题:怀孕后被公司三番五次劝退

15年1月份怀孕,过完春节因怀孕医生建议休息,在3.1-4.3期间跟单位请病假,在此期间单位借调整职工工资为由降低了我的基本工资,清明后回去上班,老板先以公司不景气,劝我在家休息,说公司要申请破产,估计撑到七月份,这期间给我开降薪后基本工资2000(原3000),绩效跟岗位工资不发,五险一金给交一直到七月份三番五次找我谈,可我十月份预产期。

昨天又通知我单位最近没事,这周处理点杂事,让我在家歇一周,说去了对我影响不好,这周工资照发(单位就我自己没去,除了被他开的昨天在结算),让我下周一再去,这周他们不想留的都被开走了,估计下周会针对我了,我想问这种情况我能不能申请单位给我赔偿,都有哪些赔偿?我怕再去公司又给我整啥事。

老板跟离职还欠工资的同事说公司被他卖了,要是这种情况我能申请什么赔偿?

反 馈

回复律师:王明弟 回复时间:2015-04-14 是否超时:

尊敬的吴**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而降低其工资、单方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因您怀孕而单方解除了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您有权选择要求用人单位继续履行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或选择要求用人单位向您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3.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投资人的变更,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5救济途径

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关系,且您与用人单位之间就纠纷的解决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您可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王明弟律师

2015年4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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