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苑** 提问时间:2015-04-13

标题:单位拖欠工资(2014年12月---2015年3月15日)

因为单位拖欠工资,我于2015年2月27日提出离职,根据领导安排,于2015年3月15日最后一天,同时拿到离职证明。自2015年3月16日离职后,我的离职工资一直没有结清。而且,在4月10日左右,以我旷工为由给我办理的退工手续。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5-04-21 是否超时:

尊敬的苑**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除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应于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应付的工资。

建议您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支付及旷工办理退工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您可选择向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

2015年4月21日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