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单位拖欠工资(2014年12月---2015年3月15日)
因为单位拖欠工资,我于2015年2月27日提出离职,根据领导安排,于2015年3月15日最后一天,同时拿到离职证明。自2015年3月16日离职后,我的离职工资一直没有结清。而且,在4月10日左右,以我旷工为由给我办理的退工手续。
因为单位拖欠工资,我于2015年2月27日提出离职,根据领导安排,于2015年3月15日最后一天,同时拿到离职证明。自2015年3月16日离职后,我的离职工资一直没有结清。而且,在4月10日左右,以我旷工为由给我办理的退工手续。
尊敬的苑**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劳动合同法》及《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相关规定,除非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另有约定外,用人单位应于办结工作交接手续时向劳动者支付应付的工资。
建议您与用人单位就工资支付及旷工办理退工事宜进行沟通,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的,您可选择向公司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
201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