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张** 提问时间:2015-03-15

标题:低频噪音扰民,如起诉,有胜诉的可能吗?

律师您好;

2013年5月入住河北区北宁湾二期新商品房,同年11月15日,供暖期开始,发现室内有“嗡嗡”的低频噪音,用声级计测量,卧室噪声41~42分贝,超出国家相关规范,经检查,此噪音为紧邻我购买之住宅地下一层换热站经房屋结构传导之我家产生的。

经协调,如今已2015年,房屋保修即将结束,物业及开发商均对我的情况不予理睬。

想请问律师,此类情况如何维权,胜诉几率如何?

谢谢!

反 馈

回复律师:李东光 回复时间:2015-03-23 是否超时:

尊敬的张**网民:

您好,就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1.关于商品房隔声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2.0.4条规定,在进行建筑设计前,应对环境及建筑物内外的噪声源作详细的调查与测定,并对建筑物的防噪间距、朝向选择及平面布置等应作综合考虑。在进行上述设计后仍不能达到室内安静要求时,应采取建筑构造上的防噪措施。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2010)第3.11条规定了住宅房间的允许噪级。

故依据上述规定,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商品房的隔声标准的,则其隔声标准适用《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2.开发商交付不符合隔声标准的商品房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若开发商向您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商品房隔声标准的,根据实际情况,您可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或要求开发商向您赔偿损失。

3.难点提示

如您向开发商主张损失赔偿,则向您提示以下两处难点:

(1)您负有证明您购买的商品房的住宅房间噪声超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允许噪级的举证责任。

(2)您需证明您购买的商品房的住宅房间噪声超出《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允许噪级的原因系开发商未履行相应防噪、减噪措施的结果,即其噪声超标与开发商未履行防噪、减噪存在关联关系。

感谢您的参与!

观典律师事务所 李东光律师

2015年3月23日

推荐新闻

安装津云客户端在线留言

我要

问题处理情况查询

请输入查询码:
忘记查询码?
请输入验证码:
看不清?
查询结果后请及时进行满意度评价

网民问题处理情况

  • 回复率
  • 满意度
关于北方网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联系我们 | 网站律师 | 设为首页 | 关于小狼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2-23602087 | 举报邮箱:jubao@staff.enorth.cn | 举报平台

Copyright (C) 2000-2026 Enorth.com.cn, Tianjin ENORTH NETNEWS Co.,LTD.All rights reserved
本网站由天津北方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