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陈** 提问时间:2015-03-05

标题:因变换工作导致取得两处工薪的问题咨询

程律师:

您好!

我于2014年8月1日入职诺德天津传动设备有限公司工作,之前一直就职于天津柳工机械。因天津柳工机械发放薪水为次月15~20日前发放上一月份的薪水,我于7月底离职,当时7月份的工资并未发放。然后8月1日入职诺德天津,目前公司的薪水发放为当月月末发放当月薪水。这样就造成了我在8月份时收到两处薪水,其中诺德天津发放的薪水已经按规定缴纳税费,天津柳工机械发放的薪水(7月份工资)因未达到个税起征点,并未缴纳税费。

现在武清地税局要求我补缴个人所得税,所以想咨询一下程律师:像我这种情况应不应该补缴个人所得税?

反 馈

回复律师:程新霞 回复时间:2015-03-30 是否超时:

你好!你所反映的工资发放情况,可以持柳工机械发放工资的时间情况证明,向地税局说明情况。如果地税局仍然认为8月份的工资应合并纳税,你也就只能按照地税局的指示做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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