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金** 提问时间:2015-02-28

标题:房产被拍,无家可归

我是一名退休多年的寡居老太婆,几年前唯一的女儿把房子抵押后,离家出走。现在生死未知。2014年银行上门要求偿还贷款。最后决定将房子拍卖。拍卖款用于偿还贷款。因为房产是我唯一住所。当时法院同意给我一定数量的租房款。2015年1月底,法院将房子拍卖,但一直未通知我搬离,也没通知我去取租房款。期间竞拍人来我家要求我搬迁。并且趁我不在家的时候,带着一份法院的复印件粘贴在我门上,阻止我进入自家。如今我有家难回,春节都在别人家里过的。请问这种情况下:1)如何让法院兑现当初的承诺;2)竞拍的得主是否侵害了我的权利,我该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利。附件是他们贴在我门上的复印件,我问过法院,法院说没有让他封门,这是否属于伪造公文?请大律师帮帮我这寡老婆子吧!

[附件1]

反 馈

回复律师:厉永刚 回复时间:2015-03-20 是否超时:

尊敬的金**女士网民:

您好,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规定》”)第六条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设定抵押的房屋的规定》(简称“《抵押规定》”)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属于低保对象且无法自行解决居住问题的,人民法院不应强制迁出。

根据上述规定,如该房屋确属您女儿及您的生活必需住房的,法院不得拍卖。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厉永刚律师

2015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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