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题

发表人:党** 提问时间:2015-02-27

标题:劳动纠纷-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未与劳动者续签,但劳动者仍然在该公司工作,未续签劳动合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在未续签劳动合同期间,该公司是否应该支付双倍工资给劳动者?如劳动合同月14年3月1日到期,劳动者于14年9月10日离职,那么该公司是否应该支付14年4月1日至14年9月10日期间的双倍工资给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本意是什么?

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规定,是不是属于法律法规?其中第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除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自动续延情形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保持劳动关系,且未在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劳动合同,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为何法院视而不见?

反 馈

回复律师:张东升 回复时间:2015-03-11 是否超时:

尊敬的网友:

您好,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合同到期后,未签订新的书面劳动合同,您可以要求单位补签劳动合同,但是双倍工资无法得到支持。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本诚律师事务所 张东升律师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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