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绅蓝国际商铺退还购买款问题
请问,我家于2010年全款购入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绅蓝国际商铺一间,面积为40平米,而如今2015年却没有商铺使用权(购置合同内规定交付使用时间为2010年年底),现在没有人联系我们业主,我们想要退款也没人理,几十万就在那里压着,请问我们这些业主该如何要回属于自己的钱款
请问,我家于2010年全款购入天津市西青区精武镇绅蓝国际商铺一间,面积为40平米,而如今2015年却没有商铺使用权(购置合同内规定交付使用时间为2010年年底),现在没有人联系我们业主,我们想要退款也没人理,几十万就在那里压着,请问我们这些业主该如何要回属于自己的钱款
尊敬的刘*先生/女士:
您好!针对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合同法》第9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根据您的介绍,您及诸多业主的诉求为“退款”、“要回属于自己的钱款”,因此,您可考虑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结合购置合同的具体约定,向开发商主张解除购置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款”。
特别提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5条亦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综上,购置合同能否解除,需根据购置合同性质、内容及具体履行、催告等情况作出判断。
感谢您的参与!
天津观典律师事务所李东光律师
2015年3月4日